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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酬金 須董事會通過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避免投信投顧業務員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服務時為了佣金賣基金,而忽略消費者權益及各項可能風險,主管機關要求投信投顧公司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後提報各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即日起實施。一般銀行理專、保險以及投信投顧的業務人員除了底薪,主要的收入就是佣金,產品賣得愈多,收入愈高,也因為如此,業務人員和客戶之間衍生不少糾紛。投信投顧公會表示,主管機關認為,業務員的酬金考核時應合理考量業務人員整體業績表現及可能產生的各項風險等因素,並應納入非財務指標如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稽核缺失、客戶紛爭、確實執行客戶權益保護規定保障措施及服務品質等項目,不應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銷售或服務之業績連結。另外,各投信投顧公司在訂定自家公司酬金制度時,對各種金融商品或服務訂定酬金,應符合合理性原則,各商品銷售酬金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成誘引業務人員對特定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介、銷售或提供服務, 各投信投顧訂定酬金制度時,酬金要和業績脫勾。投顧投顧公會表示,業務人員酬金制度訂定主要是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投信投顧公會先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各投信投顧公司則須依照該原則自行訂定各家的業務員的酬金考核制度,未來提報各公司的董事會通過後即可實施。

https://tw.news.yahoo.com/投信酬金-須董事會通過-215006400--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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